土地登記規則 第108-1條 法規: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: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地政目 第七章 他項權利登記 第108-1條 申請地上權或農育權設定登記時,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設定之目的及範圍;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:一、存續期間。二、地租及其預付情形。三、權利價值。四、使用方法。五、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。前項登記,除第五款外,於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準用之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