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:
一、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或經召開未能成會者。
二、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選、補選、改推,逾期未完成者。
三、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召集仍未能成會者。
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9條
本法規已於 2023-12-01 廢止,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,僅供參考。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。
第19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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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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