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選、補選、改推:
一、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尚未改選者。
二、理事或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,未補選足額者。
三、經主管機關依法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(常務監事)職務後,未另行改選、改推者。
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8條
本法規已於 2023-12-01 廢止,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,僅供參考。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。
第18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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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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