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: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7條 工作人員之薪給支給基準、福利事項、保險、資遣、退休或撫卹等有關事項,不得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,由社會團體視其財務狀況由理事會訂定,提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後實施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