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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內政部 >>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

法規章節: 第6條

社會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。
但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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