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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內政部 >>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

法規章節: 第9條

兼任或調用人員得經理事會通過酌支車馬費,其金額不得超過同級專任人員薪給之三分之一,其基準由各該團體訂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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