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: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,指由社會團體聘僱,承辦各該團體會務、業務之人員。 本條定義的名詞 工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