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工作人員」的法律定義
3 部法規-
工作人員:指由社會團體聘僱,承辦各該團體會務、業務之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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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人員:指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(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)及課後照顧中心(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及中心)擔任執行秘書、主任、課後照顧服務人員、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之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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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人員:指收容所內執行動物飼養照顧、環境管理及其他行政工作之人員,不含主管。
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,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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