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不適任人員」的法律定義

2 部法規
  1. 不適任人員:指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,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。
  2. 不適任人員:指短期補習班人員,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或第八項之情事者。

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,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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