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9條 法規: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9條 合作社之選舉,其應選出名額為三人以下時,採無記名單記法;超過三人時,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,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。但社員代表之選舉,得依章程規定,採無記名單記法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