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8條 法規: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8條 理事會主席、監事會主席、理事、監事或社員代表之辭職,應以書面為之,辭職書送達合作社社址所在地時,即生效力,由候補人員依次遞補。辭職人員原辦理之任務工作,應完成交接事宜。交接、辭職及遞補情形,應於會議提出報告案。第一項辭職生效後,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行當選原職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