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11條 法規: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1條 合作社應於社員代表、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,由理事會推定理事若干人,成立社員社籍清查小組,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,辦理下列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:一、查對校正原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名冊。二、將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之合格社員、出社社員及準社員,分別列冊,提送合作社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