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社監事監查規則 第4條 法規:合作社監事監查規則 類別: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4條 監事會得置監查員若干人,必要時得設監查室負責業務及財務之稽核,稽核結果應提請監事會審定之。監事依法執行職務時,得由監事會調派監查員協助辦理。監查員經監事會遴選或同意後,由理事會任用之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