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社監事監查規則 第6-1條 法規:合作社監事監查規則 類別: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6-1條 監事會於收受理事會所送業務報告書、資產負債表、收支餘絀表、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等法定書類後,應即開始辦理決算之審核。前項審核,由全體監事互推一人至數人負責辦理。但其審核結果,應由監事會以會議方法決定之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