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社法 第74條 法規:合作社法 類別: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74條 合作社理事、監事或清算人,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令其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按次處罰:一、未依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六條第一項、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規定備置、製作、造具、陳報、報告、提交相關簿冊、書類,或為不實之記載。二、規避、妨礙或拒絕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查閱書類。三、違反第四十條之一或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。四、有第五十六條規定情事,不為宣告破產之聲請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