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合作社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內政部 >>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

法規章節: 第36條

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,製作業務報告書、資產負債表、收支餘絀表、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,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,送經監事會審核後,提報社員大會。
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,不在此限。
前項財務報表之內容、會計事務之範圍、財務處理、費用支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一項書類,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,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。
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查核,必要時,並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,合作社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查核。
前項查核種類、方式、程序與主管機關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