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9條監事之職權如下:一、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。二、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。三、審查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。四、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,代表合作社。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,認為有必要時,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。監事行使職權方式、程序、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監查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