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社法 第40條 法規:合作社法 類別: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理事、監事及其他職員 第40條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、事務員或技術員。曾任理事之社員,於其責任未解除前,不得當選為監事。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合作社之理事、監事,或與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。合作社之組織系統、員額編制、人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