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社法 第39條 法規:合作社法 類別: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理事、監事及其他職員 第39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:一、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。二、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。三、審查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。四、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,代表合作社。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,認為有必要時,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。監事行使職權方式、程序、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監查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