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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文- 第32條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,監事至少三人,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。社員受破產宣告、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…
- 第33條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;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,連選得連任。
- 第34條理事依本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,與社員大會之決議,執行任務,並互推一人或數人對外代表合作社。理事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受損害…
- 第35條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、社員名簿、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。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:一、社員姓名、性別、年…
- 第36條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,製作業務報告書、資產負債表、收支餘絀表、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,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,…
- 第38條(刪除)
- 第39條監事之職權如下:一、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。二、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。三、審查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。四、合…
- 第40條監事不得兼任理事、事務員或技術員。曾任理事之社員,於其責任未解除前,不得當選為監事。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…
- 第40-1條合作社之社員,於各級主管機關中之職務,負有監督所屬合作社之行政責任者,得當選為監事。但不得當選為理事。
- 第41條(刪除)
- 第42條理事、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,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,解除其職權,其失職時亦同。
- 第43條理事、監事違反法令,或有其他足以危害合作社之情事者,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,得令其解除職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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