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: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9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僱與解聘(僱)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,報送主管機關備查。會務工作人員,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,不得解聘(僱)。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