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條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保證人如有換保或退保必要時,應即函請該團體通知該員於一個月內,另覓保證人辦妥保證手續或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。前項工作人員於接獲換保或退保通知後,未於規定期限內辦妥保證手續者,得予調整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