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職稱如下:一、工商團體得置秘書長(總幹事)、副秘書長(副總幹事)、秘書、組(處)長、副組(處)長、主任、副主任、專員、幹事、助理幹事、辦事員、雇員。二、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聘用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人員。工商團體設有辦事處者,得置主任。前二項編制員額及職稱,應配合團體規模、財力及業務需要,由各該團體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