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: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8條 工商團體秘書長(總幹事)、副秘書長(副總幹事)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,應先予試用,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,始予正式聘用;試用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情事之一時,始得解聘。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,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