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: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0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,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者,應經理事會同意。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,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,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有關專任人員之規定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