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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分類
行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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役政目
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
第1條
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第1條
法規:
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
類別:
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役政目
第1條
本辦法依
替代役
實施條例
第十七條
規定訂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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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條
本辦法所稱役籍資料,指替代役役男役籍表(以下簡稱役籍表)及有關之個人資料,並應放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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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條
本辦法所稱役籍資料,指替代役役男役籍表(以下簡稱役籍表)及有關之個人資料,並應放置於個人役籍資料袋內。役籍以役籍表記載為…
第3條
役籍表登錄之資料範圍(如附表一至附表七)如下:一、個人基本資料:役籍序號、役籍號碼、姓名、出生年、月、日、宗教、出生地、…
第4條
替代役役男應登錄之役別及役籍資料管理權責單位(以下簡稱役籍管理單位)如下:一、經核定服替代役者,役別為替代役役男,服役前…
第5條
役男服役前之役籍資料,於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後,由戶籍地公所依兵籍表(一)及兵籍表(二)作成役籍表(一)及役籍表(二),並…
第6條
役籍管理單位接獲移轉之役籍資料,應將役籍異動事項登錄役籍表(三)至役籍表(七),並於十日內登錄於相對應之資訊系統。
第7條
役籍號碼依替代役役男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立,備役或除役時之役籍號碼仍繼續沿用。
第8條
替代役役男役籍資料,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由役籍管理單位辦理更新、訂正或移轉:一、住址變更。二、戶籍遷徙。三、姓名、身分…
第9條
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轉調或改屬於另一役籍管理單位者,應於役男交接日起三日內由原屬役籍管理單位填具役籍資料移轉單,連同所管役…
第10條
替代役役男停役,於停役原因消滅依法回役時,戶籍地公所應將役籍異動事項登錄於役籍表(六),並於接獲訓練或服勤單位通知回役替…
第11條
役男備役期間之役籍資料應由戶籍地公所依役男年次管理。下列各款之役籍資料袋資料,應由戶籍地公所永久保存:一、役籍表。二、基…
第12條
役籍資料如於保管或移轉途中毀損或滅失,保管或移出之役籍管理單位應予補行建置,方得再行移轉。
第13條
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每年對役籍資料管理業務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。需用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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