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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內政部 >> 役政目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替代役役男服役前之役籍,於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後,由戶籍所在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將兵籍表(一)(二)表轉換為役籍表(一)(二)表各二份,並持續登錄及更新資料。
一份存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一份於替代役役男徵集服役時,隨同役男交接名冊,送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彙送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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