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結機關申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,應符合提供機關規定格式,並備下列文件向提供機關提出:一、申請表。
二、各類需求資料項目表。
三、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規定。
四、資料交換安全協議書。
前項規定格式,由內政部公告之。
第一項使用戶政資訊管理規定,應敘明下列事項:一、使用資料之目的及資料安全管制作業。
二、定期督考查核及配合提供機關實施稽核作業之具體程序,且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。
三、使用者查詢資料之具體作業程序。
四、處理個人資料之保密措施。
五、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,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應負之責任。
六、使用者違反規定時應負之責任。
七、使用完成後資料之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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