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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內政部 >> 戶政目

法規章節: 第5條

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,應載明被查詢者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戶籍地行政區或戶籍地址、申請事由,並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。
但戶籍登記申請書、簿冊、卡片與檔存證明文件等資料,應向保管資料之戶政事務所為之。
戶政事務所得提供跨管轄區域戶籍資料。
戶政事務所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審核各機關之申請事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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