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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內政部 >> 戶政目

法規章節: 第16條

連結機關違反第九條資訊管理規定者,提供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限定相當期間改善,並得暫停其連結作業。
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半年。
第一項之連結機關屆期未改善,情節重大者,提供機關應即停止其連結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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