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條有線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警察通訊線路新架、整修及工程計畫。二、警察通訊交換機、載波機及附屬設備之新設、汰換。三、機關、人民申請遷移警察通訊線路之代辦工程。四、各縣、市警察局基層廳舍新(整)建,警察通訊設施配合工程計畫。五、警察通訊線路申租業務。六、警察通訊有線電工程物料規格之擬(修)訂及管理。七、警察通訊有線電設施維護作業之督導。八、其他有關警察通訊有線電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