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印信之蓋用及典守。二、所長交辦機要文件之登收及處理。三、重要方案、計畫、工作報告與簡報資料之彙編及列管。四、主管會報、擴大主管會報等會議之召開及彙辦。五、業務督考、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、推展與上級指示、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。六、各項法制、公關及心理輔導業務。七、檔案管理與文書處理之規劃、稽催、督導、管考及執行。八、技工、工友、集會場所、辦公處所環境清潔管理及出納業務。九、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。十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