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條本所設下列科、室、分所及微波臺:一、通訊綜合科。二、有線通訊科。三、通訊器材科。四、機動通訊科。五、微波通訊科。六、後勤科。七、警務科。八、秘書室。九、人事室。十、主計室。十一、臺北、新竹、臺中、臺南、高雄、花蓮分所。十二、基隆、臺北、萬盛、桃園、苗栗、鳳鳴、雲林、彰化、南投、中寮、嘉義、屏東、宜蘭、臺東、舞鶴、澎湖微波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