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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
第19條
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第19條
法規:
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
類別:
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處務目
第19條
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及會計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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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條
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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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條
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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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條
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重大治安狀況、交通事故、聚眾活動、災難事故等案件之接報、指揮、處置及通報。二、情資蒐集傳遞…
第14條
督察室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模範(績優)警察之表揚、規劃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。二、員警因公傷亡、殘疾慰問、急難濟助之規劃、執行…
第15條
公共關係室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警政新聞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。二、提供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。三、輿論對警政報導…
第16條
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本署印信之蓋用及典守。二、署長交辦機要文件之登收及處理。三、署務會報、主管會報等會議之召開及彙辦…
第17條
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。
第18條
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。
第20條
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。
第21條
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。二、警察機關(構)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、核轉。三、警察機關(構…
第22條
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警政法規之研究、整理及編纂。二、警政法規之諮詢、宣導、講習及施行效果調查之規劃、督導、協調。三、…
第23條
本署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第24條
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。本規程修正條文,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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