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5條公共關係室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警政新聞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。二、提供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。三、輿論對警政報導、評論、建議之蒐集反映及新聞處理。四、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。五、接待各界參觀、訪問及介紹警政工作概況。六、民意機關、監察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。七、警察之友會之輔導。八、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