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條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重大治安狀況、交通事故、聚眾活動、災難事故等案件之接報、指揮、處置及通報。二、情資蒐集傳遞及命令之轉達。三、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。四、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運作之督導、考核。五、一級、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、處理。六、一一○報案指揮、派遣及管制作業流程之整合、規劃。七、警力監控系統及受理報案數位錄音系統之整合、規劃。八、本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、管制及回報。九、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、檢討分析及提報。十、其他有關警察勤務指揮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