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1條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。二、警察機關(構)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、核轉。三、警察機關(構)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。四、警察機關(構)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。五、各級警察機關(構)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。六、警察機關(構)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、考核。七、其他有關資訊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