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2條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警政法規之研究、整理及編纂。二、警政法規之諮詢、宣導、講習及施行效果調查之規劃、督導、協調。三、警政法規制(訂)定、修正及解釋之研議、審查、協調。四、國家賠償事項之處理、督導及行政救濟事件之協助處理、研究。五、其他相關法規研究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