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27條 法規: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類別:行政 › 內政部 › 處務目 本法規已於 2023-12-01 廢止,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,僅供參考。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。 第三章 權責 第27條 秘書、視察、技正、專員、分隊長、科員、技士、小隊長、技佐、隊員、辦事員及書記處理公務,以其承辦業務範圍,負其責任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