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4條組長、主任、室主任、隊長之權責如下:一、主管業務之策劃、督導及改進事項。二、本組(中心、室、隊)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。三、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、監督及審核事項。四、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。五、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。六、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。七、署長、副署長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