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1條署長之權責如下:一、本署政策之研擬、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。二、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、修正、廢止及解釋之核定(轉)事項。三、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、請示、申復、或報告事項。四、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。五、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一階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、遷調及獎懲事項。但人事、主計、政風人員,不在此限。六、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。七、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。八、部、次長交辦事項。九、其他有關消防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