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5條副隊長、專門委員及簡任秘書、視察、技正之權責如下:一、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、審議事項。二、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。三、消防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、審議事項。四、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。五、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。六、長官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