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3條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:一、消防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。二、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及法規研擬、修正之審核、協調事項。三、各單位文稿之綜核、督導事項。四、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。五、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、督導事項。六、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。七、署長、副署長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