秘書室職掌如下:
一、印信典守事項。
二、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事項。
三、檔案法規定有關檔案管理事項。
四、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之出納、財產、物品、車輛、辦公處所、宿舍、工友之管理事項。
五、本署各單位研擬、修正或廢止法律、法規命令之諮商事項。
六、本署法令之研究、整理及編纂事項。
七、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。
八、消防車輛、器材、裝備之採購事項。
九、消防服制與消防人員配階之規劃、督導及本署制服之製發、管理事項。
十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本章其他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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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第13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職掌如下:一、各種災害(難)搶救之指揮、調度、管制及聯繫事項。二、重大災害(難)之陳報、通報及預警之提報…
- 第15條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。
- 第16條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- 第17條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。
- 第18條特種搜救隊職掌如下:一、國內各地區重大災害支援搶救執行事項。二、國際搜救組織聯繫、協調、出席會議事項。三、國際重大災害救…
- 第19條訓練中心職掌如下:一、消防人員之國家考試、教育訓練、課程規劃、訓練標準、教材審編、師資規劃及推展事項。二、訓練中心軟硬體…
- 第20條本章所列各單位依其職掌視實際情形分科辦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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