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條特種搜救隊職掌如下:一、國內各地區重大災害支援搶救執行事項。二、國際搜救組織聯繫、協調、出席會議事項。三、國際重大災害救援行動之規劃、執行事項。四、重大災害示範演習配合執行事項。五、民間搜救資源之聯繫、協調支援事項。六、特種搜救管理、後勤、搜索、救援、醫療等專業訓練養成、常年訓練之規劃、執行及督導事項。七、搜救專業訓練裝備、器材、車輛、設施之管理、維護及督導事項。八、專業人命搜救犬之培訓事項。九、地方政府設置搜救組織之協助訓練事項。十、其他有關重大災害支援搶救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