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他條文
全文- 第1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,特訂定本規程。
- 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:一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二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。三、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。四、重要會議之籌辦。…
- 第4條本會設下列組、室:一、還原歷史真相組。二、威權象徵處理組。三、平復司法不法組。四、重建社會信任組。五、秘書室。六、人事室…
- 第5條還原歷史真相組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,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,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。…
- 第6條威權象徵處理組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威權象徵移除與改名之研究、規劃及推動。二、不義遺址保存、重建與作為歷史遺址之研究、規劃及…
- 第7條平復司法不法組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、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刑事案件之調查,及其他歷史…
- 第8條重建社會信任組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重建社會信任、創傷療癒、促進社會對話朝向和解之研究、規劃及推動。二、民主、法治與人權教育…
- 第9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二、法制、出納、財務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三、國會聯絡及媒體公…
- 第10條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。
- 第11條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。
- 第12條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- 第13條本會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,另以編組表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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