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3條 法規: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類別:總統 › 國家安全會議 › 情報工作目 第13條 調查結果有公開之必要者,得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公開之。但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事項,不得公開。調查結果得製作教育宣導資訊。但不得涉及工作模式,並應隱蔽相關人員之真實身分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