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2條 法規: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類別:總統 › 國家安全會議 › 情報工作目 第12條 調查後發現受調查人涉及犯罪嫌疑者,應將涉案人員及相關人、事、物證,移(函)送司(軍)法檢察機關依法處理;認屬違反行政法令者,應簽陳機關首長懲處或函請權責機關處理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