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3條 法規: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類別:總統 › 國家安全會議 › 情報工作目 第23條 受查核人對安全查核結果認有與事實不符,致影響其個人權益者,應於查核結果之通知達到十日內,以書面向所隸情報機關陳述意見或申辯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