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條第五處掌理下列事項:一、科技安全情報蒐研有關事項。二、情報科技研發有關事項。三、情報通訊系統建置與安全防護有關事項。四、情報通訊監察有關事項。五、情報通訊、交通與電子勤務支援有關事項。六、科技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、管理有關事項。七、情報工作人員身分掩護、科技情報協助人員布置有關事項。八、有關影響國家安全情報資通安全管理策略及其防護要項。九、科技情報協調會報有關事項。十、其他有關科技安全情報、情報科技、情報通訊、情報交通及身分掩護等事項。